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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采用风险代理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求采用风险代理模式,那么律师事务所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制度,除非涉及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婚姻、继承类案件;
其次,请求赋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再者,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另外,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条将"劳动争议"认定为覆盖众多纠纷类型的整体,其中包括各种具体纠纷,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
宏观上讲,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事争议"亦可被视为广义意义上的"劳动争议"。
另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支付劳动报酬"及"工伤赔偿"纠纷两种。
然而,对于诸如"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由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二倍赔偿金"纠纷,均可实施风险代理收费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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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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