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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时,员工拒绝前往新址工作能否获得赔偿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若企业因业务扩张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搬迁,而部分员工无法前往新办公地点持续履行职务,那么企应否负有赔偿责任呢?相关法律对此提供了解答。
若企业将现址迁移至异地城市,导致劳动者不得不选择离职,从而解除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时,企业就必须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款;
但是,倘若员工并未提出离职或与企业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又或者企业仅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迁移的话,此时企业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反之员工拒绝赴新址上班则视为旷工行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则,企业应该按照每位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对于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工作时间,视为一年结算;
六个月以下的工作期限,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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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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