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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务雇佣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12.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58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双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等,范围广。
2.合同目的:
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按指示干活,雇主付报酬。
3.人身依附性:
受雇人要服从指挥安排,雇主有管理控制权,但没劳动关系紧密。
4.报酬支付:
多按成果或时间结算,方式灵活。
5.劳动工具和条件:
一般雇主提供,也有受雇人自带的情况。
6.劳务独立性:
受雇人用自身技能工作,有自主性。
认定需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丽提供劳务,双方就二者关系性质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与小丽是劳务雇佣关系,自己按小丽指示完成工作,小丽支付报酬。而小丽觉得双方并非劳务雇佣关系。小朱按小丽要求完成特定工作,报酬按工作成果结算,工作中使用的部分工具由小朱自带,小朱凭借自身技能工作有一定自主性,但也需听从小丽部分指挥安排。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和小丽均为自然人,符合劳务雇佣关系主体范围广泛的特点。
2、从合同目的看,小朱按小丽指示提供劳务,小丽支付报酬,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3、人身依附性方面,小朱需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小丽指挥安排,小丽对工作过程有管理控制权,但并非紧密的劳动关系。
4、报酬支付按工作成果结算,方式灵活。
5、劳动工具部分由小朱自带,符合劳务雇佣关系中劳动工具提供的多样性。
6、小朱以自身技能完成工作有自主性。综合各因素,应认定小朱和小丽为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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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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