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作为
劳动者,您可以与两个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但是这需要得到两个用人单位的明确批准,且不能对您正在为其中之一工作的任务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只有其中一个用人单位有资格和义务为您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费。
如果您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而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您能够在其中一家用人单位顺利地完成其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当这家用人单位向您提出要求并经过您确认后仍未进行改正时,该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
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与两家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然而,无论哪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用工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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