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生育期间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职业女性所提供的生活资助。
此种福利待遇在某些国家也被称为生育现金补助。
而就我国的生育津贴发放形式及额度而言,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是在我国已经实施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地区,该等地区的生育津贴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每个月的平均
工资水平进行发放,且发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98天;
第二类则是在尚未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区域内,这样的情况下生育津贴将由企业或者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其发放标准为
女职工生育前的
基本工资以及物价补贴,发放期限通常为98天。
此外,部分地区还针对
晚婚、晚育的职业女性推出了适度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激励措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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