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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假生育津贴怎么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育期间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职业女性所提供的生活资助。
此种福利待遇在某些国家也被称为生育现金补助。
而就我国的生育津贴发放形式及额度而言,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是在我国已经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地区,该等地区的生育津贴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发放,且发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98天;
第二类则是在尚未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区域内,这样的情况下生育津贴将由企业或者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其发放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以及物价补贴,发放期限通常为98天。
此外,部分地区还针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女性推出了适度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激励措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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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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