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地区,对于已然选择参与生育保险的在职员工,其生育津贴将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所发放给职工的每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尚未加入生育保险体系的女性员工,则需依据她们在产假前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产假期间的薪资支付责任。
2024-05-14 13:25:23 回复
解析:
对于已经参与了生育保险制度的企业员工,我们将根据该企业在上一年度中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生育津贴的计算;
对于尚未参与生育保险体系的群体,我们将会依据女性职工在产假开始之前所领取的工资标准,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相应的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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