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工伤医疗期内,员工所领取的薪酬应按照其原本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劳动者在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仍保持原来水平,但是此期间的总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个别情况下,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则最长可延长至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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