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对于愿意加入新企业改革体制中的员工,他们的安置费用可以选择一次性的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如果无法一次性完全支付,也可以先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安置费用,然后再与员工本人签署关于剩余安置费用的分期支付协议,这个支付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五年左右,而未支付的部分则被视为企业对员工的负债。在此过程中,员工与原企业之间的
劳动关系将会自动解除。新成立的企业需要与员工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受原来
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当新企业与员工结束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剩余的安置费用。若由于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导致无法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安置费用,那么也可以考虑将员工安置费用以员工持股或者自然人形式入股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对于计划组建
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来说,是不能够采用员工持股形式入股的。以上这些方法都需要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革企业共同商议决定。
其次,对于那些不愿意加入新企业改革体制的员工(除了那些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不到十年(包括十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之外),在新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了他们的安置费用之后,他们就会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
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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