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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364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士,自当从失业保障基金账户中领用失业保险金
首先,须满足失业之前所在工作单位以及个人已足额向失业保障基头发放入户且缴费期限连续覆盖至少满一年;
其次,须是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导致职位或职业的丧失;
此外,还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
具体来说,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可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自初次失业起的首十二个月内,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2175元;
第二档是在初次失业后的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之间,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月1740元;
最后,若失业期间需要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支付标准将降至每月151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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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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