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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的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84人
律师解析:
1.雇佣责任方。
劳动关系体系内,负责雇佣责任的一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主要涵盖了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实体、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等等诸如此类的组织结构,当然还包括那些与劳动者缔结了劳动关系的政府机关、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等。
而在劳务关系领域内,承担雇佣责任的主体范围则宽泛许多,既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是其他相关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关联性。
在劳动关系的框架下,作为雇主的一方和作为员工的另一方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员工被视为雇主单位下属的一员,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要服从来自公司高层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虽然主体双方也是互为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隶属或者依附关系,彼此均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到其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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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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