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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间交社保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011人
律师解析:
对于新入职员工而言,试用期内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在试用期间,这些员工同样被视为用人单位的劳动雇佣对象,只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实存在合法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同时必须保证其缴费达到所在地区的最低保险标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从正式聘用员工开始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须为其所属员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必要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则该机构有权对其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额度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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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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