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待遇可以得到双重补偿。
若两种权益发生碰撞重叠时,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主张并享有这两项权益。
倘若员工由于第三方责任而遭受了
人身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基于员工或其
家属已经向第三方提起了
民事诉讼或是取得了相应的
民事赔偿这样的理由,对
工伤认定申请予以不受理或作出不予认定
工伤的决定,那么,在此情形下,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遵循民事范围内的填平原则以及实际
赔偿原则的精神,在误工费与
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冲突并产生交集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已经从他人那里获得了
误工费赔偿,那么照最高原则处理,即可以就所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要求赔偿(补充)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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