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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竞业限制补偿金

时间:2024.08.13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54人
律师解析: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津贴核算方式具体如下:
1、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得以依据自由意志进行明确约定;
2、若此前并无就此问题做出约定的情况,亦或是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任何共识,则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期内最后十二个月经历的平均月薪资的百分之三十来支付维持此竞业禁止义务所需的补偿费用;
3、倘若根据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域标准,上述提及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仍然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话,那就必须按照当地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至于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经济补偿部分,通常会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时间为主要参考因素,即每满足一年的工作期限便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2、当然,如果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整整六个月但还不足以支持一整年的话,就可以算作是一整个完整的工作年份;
3、而对于工作时间只有不到六个月的情况,按照劳动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4、最后,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远超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区域范围内上一年度全行业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三倍的话,那么其所享有的经济补偿标准需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来进行支付,且累计偿付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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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和伟律师

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

擅长重大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服务客户在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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