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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对所有企业及其广大员工均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在职工个人与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中,劳动条件及报酬等相关标准严禁低于集体合同所制定的规定。所谓的“集体协商”乃指企业工会以及职工代表与相对应的企业代表为了签定集体合同而展开的深入洽谈活动。在此过程中,集体协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既定规范及平等、合作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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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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