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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商离职的赔偿金需要纳税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359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职补偿金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应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以下将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及实际操作方式:
首先,根据个人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性收益,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各类费用补贴。
当此类款项在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三倍数额范围内时,可获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然而若超出此额度,则不再作为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另行计算应缴税额。
其次,我们来谈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所付补偿之规定。
1)经济补偿
该项补偿金额按照雇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至于工作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其补偿金额则参照一年时间予以计算;更甚者如工作少于六个月,公司也只需支付其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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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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