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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金怎么计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这是按照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累积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年限来进行确定的。
如果累积缴费时间只有1年,但是不满5年的话,他们所能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最多不超过12个月;若满足了至少5年但却不超过10年累积缴费时间的条件,则他们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达到最长不超过18个月;而当累积缴费时间在10年以上的情况下,他们则有资格领取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至于失业保险金额的领取标准方面,在失业人员领取第1个月到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时,他们可以拿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年份的年限为参考,来评估自己应领取的标准;
然而,若是从第13个月开始一直领取到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阶段,对应的标准便是从第1个月到第12个月期间所领取的标准乘以0.8这个系数。
此外,必须要强调的是,每个地方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都应该在全国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浮动,且必须保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不高于全国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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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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