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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时间:2024.09.2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1.如若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当依据该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所处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若是经由集体合同(即工资集体协议)所确认的标准超越了劳动合同原本的约定,那么便应以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为准。
2.然而如果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皆无相关约定的话,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代表共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加以确定,并且最终的协商成果也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无其他书面协定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得到的工资计算基础将依照其本人所处岗位(职务)正常出勤时每月工资的70%进行确定。
按照以上既定准则计算所得出的假期工资基础均不能低于本市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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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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