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因种种因素导致我们解除或终止与您的就业关系,作为雇主,我们有责任且坚决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对于您应得的
经济补偿进行妥善的结算和支付。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以您所累积的具体工作年限,为您提供相应时长的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即每当在公司满一年的服务期限,我们将会按照一个月薪资标准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然而,如果您的工作时间虽未达到整一年,但已经超过六个月,那么我们将会将之视为一年,并依照上述标准予以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若还未到半年,那么我司会向您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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