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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有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5.05.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正式聘用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依据以下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被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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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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