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担起工伤
赔偿责任,因为
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有保障
劳动者的义务。
2.
违法转包、分包时,有资质的发包方把工程给没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发包方要负责。
3.劳动者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不算
工伤,没人担责。
工程工伤
责任人划分得综合劳动关系、发包情况和劳动者自身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受雇于小李在某工程干活。小李是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小静处
承包的工程,而小李并无用工主体资格。小胡在工作时受伤,小胡与小李之间
未签订劳动合同。小胡要求小静承担工伤
赔偿责任,小静认为自己已将工程承包给小李,应由小李负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存在违法转包情况,小静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李,小李招用的小胡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小静应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即对小胡的工伤负责。
2、在此案例中,未出现小胡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应认定小胡为工伤,小静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程工伤责任人划分需结合劳动关系、发包情况及劳动者自身情况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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