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承揽人致自身损害:
承揽人工作时自损,定作人无错不
赔偿;
若定作、指示、选任有错,担相应责任,如选无资质承揽人。
2.承揽人致第三
人损害:
通常承揽人担责,定作人有错则担相应
赔偿责任,像指示危险作业未提示安全。
3.法定免责情况:
损害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案情回顾:小朱找小胡为自己装修房屋,小胡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小朱明知小胡没有装修资质仍选任了他。另外,小胡施工时不小心碰落工具砸伤了路过的小丽。小朱此前还曾指示小胡在危险位置作业且未作安全提示。小胡认为小朱应承担自己受伤的赔偿责任,小丽也要求小朱和小胡共同承担自己受伤的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胡自身受伤,因小朱明知小胡无相应装修资质仍选任他,根据
承揽合同侵权责任划分规则,定作人对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小朱需对小胡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对于小丽受伤,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小朱指示小胡实施危险作业且未作安全提示存在过错,所以小朱和小胡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
免责事由,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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