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合同里,
违约金设定受限。
法律规定,仅两种情况用人单位能和
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服务期违约金:
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花了费用,可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约定,要付违约金,金额不超培训费用,也不超未履行服务期分摊的费用。
3.
竞业限制违约金:
单位能和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约,按约定付违约金,数额双方协商,要合理。
4.除这两种情况,单位不能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小朱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约定了服务期。然而,小朱在服务期未满时打算离职。公司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公司不应随意设定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另外,小许作为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许对违约金数额合理性存疑。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情况,依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且数额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公司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有法律依据。
2、对于小许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合理,公司可按约定要求小许支付违约金,小许若认为数额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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