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哺乳期
女职工受劳动保护,单位不能因员工处于哺乳期就降薪、辞退或
解除合同。
2.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需在工作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需设立卫生室、休息室、哺乳室等,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和哺乳难题。
4.单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按每人1000-5000元标准罚款。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以小胡在哺乳期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为由,降低了她的
工资。此外,该用人单位未在小胡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时间,也未建立哺乳室等设施。小胡多次与单位沟通,单位均未解决问题。小胡认为单位的做法侵害了她的权益,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该单位降低小胡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
2、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且女职工较多的单位需建立哺乳室等设施,该单位未安排哺乳时间和未建哺乳室,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若该单位安排小胡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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