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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请求裁决被申诉人给付代通知金

时间:2026.10.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代通知金,在劳动领域指用人单位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付代通知金。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要是符合以上情形,单位又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请求裁决单位给付代通知金。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通常不能要求给付。所以,劳动者需要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这几种法定情形,再确定请求代通知金是否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任职,公司突然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朱。小朱认为自己在工作中虽有小失误,但经过培训后工作表现已有提升,公司不应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合同。小朱遂请求公司给付代通知金,公司则认为小朱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无需支付。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公司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关键在于判断小朱是否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2、若公司能证明小朱经培训或调岗后工作能力仍不达标,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但未提前通知,小朱请求给付代通知金合理;若公司无法证明,不符合法定情形,小朱请求则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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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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