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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社保是否算被迫离职情况

时间:2026.10.30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未足额缴社保通常属于被迫离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依法缴纳”涵盖了未足额缴纳社保。
要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符合被迫离职的法律定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但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社保被迫离职来主张经济补偿,得遵循一定程序。一般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说明离职原因是未足额缴纳社保。在实践中,有些地区会要求劳动者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而用人单位仍不补缴时,劳动者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才会支持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者要留意收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据,像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近日,小朱发现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他认为此举侵犯自身权益,决定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小朱未按程序提前通知,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含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属于被迫离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小朱以公司未足额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有法律依据。
2、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社保被迫离职主张补偿要遵循程序,一般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说明离职原因。部分地区还要求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在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补缴而用人单位仍不补缴时,劳动者再解除合同才支持补偿。同时,小朱应收集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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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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