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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到处于哺乳期的员工该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1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254人
律师解析:
招聘到处于哺乳期的员工,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处理。
录用时,不能因员工在哺乳期拒绝录用或设歧视性条件,不然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员工能主张权益。
工作安排上,别让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也不要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要给员工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薪资待遇方面,要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正常支付工资,不能因员工在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时,除非员工严重违纪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否则单位不能解除。要是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哺乳期员工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胡应聘到一家公司,入职不久后发现自己怀孕,生下孩子后处于哺乳期。公司得知情况后,以工作效率降低为由拒绝给小胡晋升机会,并安排她从事较重体力劳动且延长工作时间,还将小胡的工资降低了。小胡与公司沟通无果,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权益。

案情分析:

1、在录用及待遇方面,公司因小胡处于哺乳期拒绝晋升并降低工资,违反了不能因员工处于哺乳期而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正常支付工资的规定,构成就业歧视与薪资侵权。
2、在工作安排上,公司安排小胡从事较重体力劳动且延长工作时间,不符合不得安排哺乳期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要求。
3、除非小胡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公司若后续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小胡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让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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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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