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从公司离职后,有权利选择是否签订
保密协议。因为保密协议属于合同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签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公司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员工,要是员工不想签,公司不能强迫。
即便离职后不签保密协议,要是员工在职时接触过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依然有法定
保密义务。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员工要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
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就构成了侵害商业秘密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在员工离职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一般会给予一定
经济补偿。要是员工签了协议却违反约定,就得按协议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公司损失。所以,员工离职时面对保密协议,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签订,若签订就要遵守约定,避免因违约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和
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从公司离职时,公司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小朱认为自己离职后不再受公司约束,不想签订。公司则以不签就不办理
离职手续相威胁。小朱在职期间接触过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小朱虽不情愿但还是签了协议。后来小朱为获取利益,向竞争对手透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发现后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公司不能强迫小朱签订保密协议,其以不办理离职手续威胁的行为不合法。
2、小朱在职期间接触过公司商业秘密,即便不签订保密协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法定保密义务,其向竞争对手透露商业秘密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小朱签订了保密协议却违反约定,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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