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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合同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时间:2026.09.3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外,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连续签两份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签合同不一定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几种可能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一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二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无法正常履职情形。三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第三份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劳动者在面临续签合同时,应清楚自身权益,仔细查看合同条款。若认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而单位拒绝,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提出与小朱续订劳动合同。小朱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称小朱在工作期间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若能证明小朱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可不与小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无法证明,小朱又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应与小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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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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