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断下家单位对员工不履行
竞业限制是否负责,要分情况来看。
要是下家单位不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就招用了,一般不用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下家单位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如果下家单位明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还招用该员工,就可能要担责了。这种行为属于
共同侵权,原用人单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里
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下家单位和违约员工一起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含原用人单位因员工违约和下家单位
侵权遭受的损失,像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
经济损失、市场份额减少等。而且,下家单位的这种行为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会受到相关部门的
行政处罚。
总之,下家单位是否担责,关键看它知不知道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下家单位来说,招用员工时要核实其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原用人单位发现员工违约且下家单位存在过错时,要及时
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曾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小朱
入职了新单位。原单位发现后,认为新单位招用小朱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相关规定,要求新单位承担责任。新单位则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新单位确实不知道小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招用他,因其主观无过错,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
构成要件,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2、若新单位明知小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招用,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原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新单位与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单位因员工违约和新单位
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同时,新单位的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所以,新单位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知晓小朱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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