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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合同后第三次是否要签无定期

时间:2026.09.2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续订合同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用人单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像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简单来讲,签了两次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上述法定过错,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问题,并且有续订合同的意愿,除非他自己主动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第三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小朱有续订合同的意愿,且小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也没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然而,公司却提出与小朱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案中,小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且有续订意愿,公司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小朱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与小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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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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