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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算用工单位在职人员

时间:2026.09.2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员工不算用工单位在职人员。劳务派遣关系中有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义务。用工单位则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的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
虽然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干活,但他们和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劳务使用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却不用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从统计方面看,计算用工单位在职人员数量时,通常不把劳务派遣员工算进去。在职人员一般指和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
要是遇到劳务派遣相关问题,被派遣劳动者要和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工资、社保等权益;用工单位要按协议合理使用劳动力、做好管理工作;双方都要保存好相关协议和文件,有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胡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小许所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小许所在公司认为小胡算公司在职人员,将其纳入在职人员数量统计。但小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由派遣单位发放,社保也由派遣单位缴纳。小胡认为自己不应算小许公司的在职人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义务,本案中小胡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
2、用工单位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力,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使用关系,不承担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所以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小胡不算小许公司在职人员,小许公司不应将其纳入在职人员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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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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