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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迟到被开除,能否要求给予赔偿

时间:2026.09.2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23人
律师解析:
常迟到被开除能不能要求赔偿,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多次迟到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且这个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还向劳动者公示了,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常迟到解除劳动合同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要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把常迟到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或者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也没向劳动者公示,那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就是违法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劳动者赔偿金
所以,劳动者得先确认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合法性,再判断能不能要求赔偿。要是觉得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还能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经常迟到。公司以小许常迟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小许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公司则称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多次迟到属严重违纪,且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公示。小许对此存疑,不清楚公司规章是否合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多次迟到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小许公示,那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若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常迟到为严重违纪行为,或制定程序不合法、未向小许公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应按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小许可先确认公司规章规定及合法性,若认为违法可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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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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