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兼职的
劳动关系要分情况判断。
一种情况是,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有全职劳动关系,还利用业余时间去其他单位兼职,这时兼职多为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关于劳务提供和报酬给付的协议关系,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兼职人员按约定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
权利义务主要依据约定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调整。
另一种情况是,兼职人员没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职劳动关系,且与兼职单位满足劳动关系成立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其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受《
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法律
法规调整,劳动者享有获取报酬、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权益。
总之,兼职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A单位全职工作,业余时间到B单位兼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自己与B单位是劳动关系,应享受
社保等权益;而B单位则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仅需按约定支付报酬。另外,小许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全职劳动关系,在C单位兼职,C单位认为与小许是劳务关系,小许则觉得是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与A单位已建立全职劳动关系,其在B单位兼职一般以劳务关系为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主体,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权利义务依据约定及《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所以B单位观点有法律依据。
2、小许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全职劳动关系,若其与C单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如主体资格、劳动管理、
劳动报酬及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等,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小许的主张可能成立,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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