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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所归属的是哪种劳动关系

时间:2026.09.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兼职的劳动关系要分情况判断。
一种情况是,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有全职劳动关系,还利用业余时间去其他单位兼职,这时兼职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关于劳务提供和报酬给付的协议关系,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兼职人员按约定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权利义务主要依据约定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调整。
另一种情况是,兼职人员没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职劳动关系,且与兼职单位满足劳动关系成立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其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法规调整,劳动者享有获取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总之,兼职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在A单位全职工作,业余时间到B单位兼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自己与B单位是劳动关系,应享受社保等权益;而B单位则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仅需按约定支付报酬。另外,小许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全职劳动关系,在C单位兼职,C单位认为与小许是劳务关系,小许则觉得是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A单位已建立全职劳动关系,其在B单位兼职一般以劳务关系为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主体,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权利义务依据约定及《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所以B单位观点有法律依据。
2、小许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全职劳动关系,若其与C单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如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及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等,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小许的主张可能成立,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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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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