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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既缺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时间:2026.09.1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法律认定特定人员需被扶养或获救济,重要标准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判断劳动能力,可从身体状况和年龄着手。身体严重残疾,像肢体残缺、失明、精神障碍等,经相关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算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没有劳动能力;老年人到一定年龄身体机能衰退,难以正常劳动,也属于缺乏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指没稳定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既没工资、经营等收入,也无养老金、救济金等稳定生活保障。若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对方无扶养能力,也视作无生活来源。
实践中,民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等按相关标准和程序评定。民政部门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看是否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医学标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情况。若有法律纠纷,法院会综合各方证据,结合上述标准认定是否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若想确认自身或他人是否符合该条件,可向民政部门咨询,按要求提供材料进行评定。若涉及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自幼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朱一直依靠父母扶养,但父母年迈且自身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扶养小朱。小朱没有工资、经营等收入,也未领取到养老金、救济金等。小朱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小朱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但部分邻居对此认定有异议,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劳动能力界定看,小朱因严重精神障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缺乏劳动能力的标准。
2、小朱没有工资、经营收入,也无养老金、救济金等稳定生活保障,且法定扶养人父母无扶养能力,属于无生活来源。民政部门根据调查及相关标准认定小朱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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