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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6.08.2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承揽关系里侵权责任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况。
承揽人完成工作时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身损害,定作人通常不担责。不过,要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有过错,就得承担相应责任。定作过错指的是定作事项本身违法或不合理;指示过错是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给出错误指示;选任过错是定作人选承揽人时,没合理审查其资质和能力。
比如,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没相应施工资质,还选其进行危险作业,结果承揽人施工时让第三人受伤,定作人因选任过错要担责。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按各方过错程度定责任比例。要是承揽人自己疏忽或违规操作致自身受损,通常自己担主要责任;要是定作人有上述过错,就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另外,若承揽工作成果有缺陷致他人受损,定作人对缺陷有过错,就和承揽人按份担责;定作人无过错,就由承揽人担责。
建议定作人选择承揽人时,仔细审查其资质和能力,避免在定作和指示上出错。承揽人要按规定操作,减少自身过错,避免损害发生。

案情回顾:

小许有一项危险作业工程需完成,他明知小朱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仍选任小朱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小朱操作失误致使第三人小丽受伤。小朱认为自己是按小许要求做事,不应独自担责;小许则觉得施工是小朱负责,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许明知小朱无相应资质仍选任其进行危险作业,存在选任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2、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小朱自身操作失误导致第三人受伤,存在疏忽,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许因选任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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