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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不胜任要怎样解除合同

时间:2026.06.1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1.企业以试用期不胜任解除合同,要按法定程序来。先在合同或制度里明确录用条件和不胜任标准,像工作任务、业绩指标等,还要让员工知道。
2.试用期内客观公正考核员工,有具体记录和评估材料证明其不胜任。
3.向员工说明解除理由,可用书面形式告知不符录用条件之处。
4.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并送达员工。不按程序操作,可能被认定违法,企业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某企业,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快结束时,企业以小朱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企业解除违法,因为企业从未明确告知过他“录用条件”和“不胜任标准”,也没对他进行考核,解除时也未说明清楚理由。小朱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案情分析:

1、企业以试用期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企业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录用条件”和“不胜任标准”并告知小朱,不符合法定要求。
2、企业没有对小朱进行客观、公正考核,缺乏具体考核记录和评估材料证明其不胜任工作。另外,企业未按规定向小朱说明解除理由,且未在试用期届满前规范送达解除决定。因此,企业的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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