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地工
人死亡,包工头未必担全责。因工作原因死亡并符合
工伤认定情形的,按
工伤处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通常不赔全部。
2.若包工头有过错,像安全设施不合规定、强令工人
违章作业致其死亡,就要担责。
3.若为
雇佣关系,双方按过错担责;工人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包工头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包工头,雇佣了小李在工地工作。一日,小李在工地死亡。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李
家属则要求小朱负全责。经调查,小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但小朱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一定问题。
案情分析:1、若小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应按工伤处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小朱一般不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2、但小朱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过错,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又因小朱与小李是雇佣关系,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能证明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减轻小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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