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合同期满,有这些情况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再终止: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者未做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观察期;在单位患职业病或
因工负伤致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医疗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
退休不足五年;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的
合同终止,按
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案情回顾:小李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欲终止与小李的
劳动关系。但小李在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且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小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不应此时终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小李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该情形,公司不能以合同期满为由直接
终止劳动合同。
2、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公司应遵循相关规定处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事宜,而不是简单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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