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情况,单位能否要求
赔偿呢?这得分情况。
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应聘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怀孕通常不在必须告知范围内。《就业促进法》和《
劳动合同法》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就拒绝录用。
如果单位把“未怀孕”设为录用条件,还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而劳动者故意隐瞒怀孕入职,这种隐瞒可能算
欺诈。单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致使
合同无效为由
解除合同,且不用
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要是单位没把“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劳动者入职时不知道自己怀孕,没告知怀孕情况也不算欺诈。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要是单位强行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让单位按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
案情回顾:小胡应聘某单位岗位,入职后单位发现她已怀孕。该单位在招聘时未将“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小胡入职时也不知自己怀孕,未告知怀孕情况。单位得知后欲解除与小胡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小胡赔偿,小胡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拒绝录用,怀孕情况通常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
2、此案例中,用人单位未将“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小胡不知怀孕入职且未告知,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若解除,小胡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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