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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怀孕,欺骗入职,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6.05.1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情况,单位能否要求赔偿呢?这得分情况。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应聘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怀孕通常不在必须告知范围内。《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就拒绝录用。
如果单位把“未怀孕”设为录用条件,还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而劳动者故意隐瞒怀孕入职,这种隐瞒可能算欺诈。单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致使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要是单位没把“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劳动者入职时不知道自己怀孕,没告知怀孕情况也不算欺诈。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要是单位强行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让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顾:

小胡应聘某单位岗位,入职后单位发现她已怀孕。该单位在招聘时未将“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小胡入职时也不知自己怀孕,未告知怀孕情况。单位得知后欲解除与小胡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小胡赔偿,小胡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拒绝录用,怀孕情况通常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
2、此案例中,用人单位未将“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小胡不知怀孕入职且未告知,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若解除,小胡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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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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