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计算
加班费时,很多人以为直接用税前
工资就行,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是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非完全等同于税前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单位该给的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奖金、津贴、补贴这类货币收入,都算在内。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有不同情况。要是
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计算基数,而且这个约定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那就按约定来。要是劳动合同没约定,但
集体合同有约定,就按集体合同的约定算。要是两者都没约定,通常按劳动者正常出勤
月工资的70%来确定,不过各地规定可能不一样。
税前工资是应发工资,里面包含了加班费等各种工资组成部分。因为它可能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畴的项目,所以不能简单拿税前工资来算加班费。
总之,计算加班费不能简单以税前工资为准,得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合适的计算基数。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因经常
加班,他认为应按照税前工资计算加班费。但公司却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小朱认为税前工资就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而公司称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且该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计算加班费通常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而非简单等同于税前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若劳动合同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明确约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照约定执行。本案中公司与小朱的劳动合同有此约定,所以公司按约定计算加班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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