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哺乳期员工的权益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人认为,
女职工在哺乳期,单位就不能
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解除合同,但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不受此限制。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若
劳动者在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处于哺乳期,要是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
比如,员工没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工作态度差或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单位能拿出充分
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就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不过,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只是以哺乳期为由辞退,或者随意设定录用条件来
辞退员工,那就属于
违法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让单位按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
案情回顾:小许在哺乳期内,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许认为自己工作表现正常,公司是因她处于哺乳期而故意辞退。公司称小许未达到岗位技能水平,工作态度也不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小许不服,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表明,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许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便其处于哺乳期,也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无法证明,仅以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处于哺乳期的小许,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许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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