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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之处有哪些

时间:2026.04.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1.合同订立
非全日制用工口头协议劳动者能和多家单位签合同,但后签合同不能影响先签合同履行。
2.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能约定试用期。
3.工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十五天。
4.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双方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他与A单位订立口头协议后,又与B单位订立劳动合同。A单位认为小朱与B单位的合同影响了在A单位的工作,要求其停止与B单位的合作。同时,A单位原本打算约定试用期,但小朱表示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另外,A单位支付工资周期超过十五日,小朱对此提出异议。之后,A单位突然通知小朱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小朱想了解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能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只要后订立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合同履行,所以小朱与A、B单位订立合同的方式合法。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A单位打算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A单位支付工资周期超过十五日违法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A单位终止用工不支付补偿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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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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