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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时间:2026.04.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1.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需给劳动者的钱。
2.劳动者被迫辞职,像单位没按约提供劳动条件、没及时发工资、没缴社保等,单位要给补偿。
3.单位提出协商解约且与劳动者达成一致,需支付补偿。
4.劳动合同到期,除非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否则单位要补偿。
5.单位破产重整、被吊销执照等致合同终止,或非因劳动者过错裁员解约,都要给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长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小朱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小朱被迫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小朱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在此案中,公司长期未给小朱缴纳社保,小朱因该原因被迫辞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
2、小朱虽然主动提出辞职,但这是基于公司未履行法定缴纳社保义务的被迫行为,并非其真实自愿离职,所以公司以小朱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不成立,公司应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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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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