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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时间:2026.04.0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1.兼职是否属劳动关系要分情况。
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格,劳动者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劳动是单位业务一部分,就属劳动关系,如企业非全日制员工。
2.若为劳务关系,如个人按约定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务获报酬,双方无管理关系,则不算劳动关系,像大学生课余发传单获酬就常是劳务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在课余时间找了两份兼职。一份是在一家小店做非全日制员工,每日工作三小时,按小时计酬,接受小店管理,工作也是小店业务的一部分;另一份是帮某商家发传单,商家要求小朱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传单发放,发放完即结算报酬,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小朱疑惑这两份兼职是否都属于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小店的兼职,用人单位和小朱符合主体资格,小朱受小店管理,从事小店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是小店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要求,所以此兼职属于劳动关系。
2、小朱帮商家发传单的兼职,是按约定提供一次性劳务获取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该兼职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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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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