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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劳动合同被解除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6.04.0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试用不合格、严重违规、失职舞弊致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本职工作、以欺诈使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时也能解除。
2.劳动者解除合同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
若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付酬等,可随时解除。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朱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小朱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决定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小朱却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另外,小丽在该公司工作,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小丽与公司也产生了矛盾。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丽已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公司拒绝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小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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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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