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支付标准。
2.
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
解除合同后需发不低于六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增加不低于50%;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100%。
4.
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时,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标准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员工,患病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决定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且自己患的是重病,医疗补助费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但单位认为小朱的工资计算标准有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小朱符合该情形,单位应支付相应医疗补助费。
2、若患重病,医疗补助费应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小朱患重病,其要求增加补助有法律依据。这里的工资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小朱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单位与小朱应按此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来计算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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