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加班费计算以
工资为基数,根据
加班时间不同给不同标准报酬。
工作日加班,至少支付150%工资;休息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至少付200%;法定休假日加班,至少300%。
2.工资基数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按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没约定按正常出勤
月工资70%算。
3.举例,员工月工资3000元,日工资为3000÷21.75天,工作日加班一小时
加班费为(3000÷21.75÷8)×150%,其他以此类推。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段时间里,小朱工作日加班多次,休息日也加班了几天,法定休假日也有加班情况。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时,与小朱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而公司却以低于此标准的金额计算并支付。小朱月工资3000元,他觉得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太少,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计算以工资为基数,标准依加班时间而定。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报酬。
2、对于工资基数,劳动合同
未约定的,应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小朱月工资3000元,日工资为3000÷21.75天,工作日加班一小时加班费应为(3000÷21.75÷8)×150%,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以此类推。公司未按此标准计算支付加班费,损害了小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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