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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哪些情形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6.03.0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1.若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或条件、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要求补偿。
2.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支付补偿。
3.单位因经济性裁员破产重整等解除合同,应给予补偿。
4.劳动合同到期,除单位提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终止合同单位要补偿。
5.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等致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长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小朱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依法缴纳,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小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小朱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小朱缴纳社保,小朱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公司以小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理由不成立。因为小朱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并非其主动意愿,所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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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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