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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止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2.0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情形如下:
1.当事人死亡,需等继承人决定是否参加仲裁,因仲裁需适格主体,继承人情况不明影响程序。
2.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因其负责仲裁行为,未确定则仲裁难推进。
3.法人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未确定,确定前仲裁难以继续。
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仲裁,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参与。
5.本案审理依赖另一未审结案件结果,需等待关联案件结果。
6.其他情形,由仲裁机构依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胡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小胡不幸遭遇自然灾害被困失联,无法参加仲裁活动。与此同时,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并且此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事实认定必须以另一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这一系列情况导致仲裁活动无法正常推进。

案情分析:

1、小胡因自然灾害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符合“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情形,应中止仲裁。
2、公司法人终止且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仲裁”的规定,需中止仲裁程序
3、本案必须以另一未审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按照“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仲裁”,也应中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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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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