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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必懂的竞业限制有哪些

时间:2026.01.2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14人
律师解析:
1.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一段时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业务。
2.适用范围仅限于高管、高技以及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参考司法实践。
若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可解除协议。
4.劳动者违约要支付违约金,单位可要求其继续履约。
签约前要权衡补偿与违约金,避免违约。

案情回顾:

小朱原是某公司高管,在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公司会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小朱离职后,公司却未支付经济补偿,小朱催告后公司仍未支付。不久后,小朱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原公司发现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朱则认为公司未支付补偿,协议应已解除。

案情分析:

1、竞业限制协议适用范围限于高管、高技及有保密义务人员,小朱作为高管,符合适用条件。协议期限最长不超两年,该协议约定两年符合规定。
2、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公司未支付,小朱催告后仍未付,小朱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公司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义务缺乏依据。签协议前劳动者应权衡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等因素,小朱后续也应谨慎对待类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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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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